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饰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饰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是顺德区装饰企业自愿结合的行业性群众团体。是顺德区装饰行业设计、施工、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,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,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,是国家对装饰业实现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。它是本行业的统筹、协调、咨询、服务机构,也是建筑装饰专业学术团体。
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法令,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单位,做好行业的自身管理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,提高装饰行业队伍的素质及管理水平,加强行业间的协作和技术交流,促进装饰行业协调地向高水平发展。
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市政建设局,并接受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,独立开展工作。本会的一切活动将按照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办事,遵守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
(一)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基本方针政策。配合政府职能部门,做好行
业管理工作;
(二)组织会员研究装饰行业的管理及技术进步,提高质量及经济效益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进行行业现状、发展趋势及要求的调查研究,做好主管部门的参谋;
(三)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及技术经济情报,编辑出版会刊等学术、技术资料,经常组织参观学习、经验交流、检查及评比活动,做好互通情报和互相沟通工作;
(四)组织学术讨论、讲座、科技研究、技术咨询、研讨会、展览会、人才培训等项活动,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,推动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;
(五)向政府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意见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;
(六)开展行业的宣传推介活动,提高我区装饰行业的知名度,促进行业的发展;
(七)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,并监督实施,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;
(八)团结会员单位,倡导遵纪守法,提倡职业道德,重质量、讲信誉,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,引导企业走向良性竞争的轨道。
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凡经过批准办理注册登记,在顺德从事装饰经营活动的企业,承认本会章程,经自愿申请、理事会审查批准,均可接纳成为本协会的会员。
经理事会特邀的教学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、知名人士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。
要求加入本会者,要填写申请报告,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,单位盖章后送本会秘书处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即成为本会会员,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六条 会员权利
(一) 在协会内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也有自愿退出协会的权力;
(二) 参加协会章程的讨论、审查和监督协会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;
(三)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 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学识交流、技术咨询、装饰材料信息的资料或刊物;
(五) 反映情况,提出有损企业或行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。
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
(一) 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接受协会委托的任务;
(二)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、法规,遵守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;
(三) 关心协会工作,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
工作;
(四)如实反映企业动态和工作情况,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。
第八条 会员实行入会资源,退回自由的原则。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,超过
一年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;被吊销证照者按清退处理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最高执行机构属协会理事会。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。
第十条 协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召集。经理事会决定可增派列席代表个其它特邀代表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:
(一)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 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;
(三)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 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;
(五) 补选新理事,接纳新会员;
(六) 审议行业的法规和其它管理条例;
(七) 审批协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
协会设理事和常务理事。理事由会长单位推荐,每届理事任期二年,可以连任,
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,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理事会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,能够热心为行业服务。在经营管理、社会信誉等方面,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
(一) 贯彻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接受领导机关和上级协会委托的重大任务,领导协会开展各项活动;
(三) 审查批准发展新会员;
(四) 召开全体会员大会,改选理事会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
理事会成员由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副会长单位及
理事单位组成。
理事会设秘书处,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二人,工作人员若干名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,可兼职。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推荐,理事会通过确认。秘书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协会根据需要,可聘请若干兼职的业务、经济、技术的专家作顾问。可按专业组织专业小组,从事有关专业活动。
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
第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,主要由会员单位缴纳会费、赞助,协会举办各种服务性活动的收入。主要渠道有:
(一) 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 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费;
(三) 接受团体和个人的赞助;
(四) 若有重大活动,实行专项筹集专款专用。例如多人外出参观、考察等,
则根据实际活动经费数额,由参与单位共同负担。
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协会活动和秘书处的日常办公。主要支出有:
(一)业务活动费:包括协会日常办公、学术活动、调查研究、宣传展览、培训进修、参观考察等;
(二)会议费:包括会员大会、理事会议等;
(三)资料费:包括技术情报资料印刷费、资料订购费等;
(四)奖励基金;
(五) 协会必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支出。
第十六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
协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,由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
监督实施。理事会每年需向全体会员大会作协会财务收支的预决算报告,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。
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在银行建立专户,开设专帐,安排兼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。并建立财务审批制度,5万元以下开支由会长审批,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
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有奖有罚的制度。
奖励分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和奖金、建议技术资质晋级等三种。
处理分通报批评、建筑行政处分和技术资质降级等三种。奖罚处理的决定,由理事会研究讨论,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获奖励:
(一) 热心协会工作,为协会的发展和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(二) 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指标先进的单位;
(三) 创造优秀设计、优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;
(四) 在装饰专业的学术理论与生产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与创新者;
(五) 遵纪守法,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成绩突出者。
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:
(一)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;
(二) 严重违反行规行约和无视职业道德者;
(三) 工程产品质量低劣,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者;
(四) 搞不正之风,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,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
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址设在顺德大良云良路中泓大厦八楼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,修改权属全体会员大会。

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饰协会
二○○五年三月十五日